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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职能,依法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
三、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参与生产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伤亡事故管理权限依法承办安全事故的审批结案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和其它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证和审批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监督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
七、依法对全县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查、验收、批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对全县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
十、负责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证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工作。
十一、制订下达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并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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